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公告 第64号
发布时间:2024-02-20 18:27:26 来源:胸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重动物疫情应急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规则,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作业,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出产或出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含半成品、残次品),饲料出产及出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成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持续出售;检测成果为阳性的,饲料出产企业应当自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办理部分监督下,对相关这类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运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出产和出售企业的产品检验测验成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持续运用。
四、已产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分应加强监督办理,安排做好辖区内饲料出产及出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作业。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当即安排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作业,和相关出产设备、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扬教育作业,对运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厉监管。要活跃和谐有关部分,执行监管职责,加强泔水全链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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